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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海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

时间:2017年06月06日

  

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并审查起诉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戴海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戴海波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担任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上海市南汇区区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90余万元。20014月,被告人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止20153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38.09万港元及市值158.22万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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