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决定对由区院报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召开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该案系我院首例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刘某系犯罪嫌疑人黄某等4人故意杀人案中的从犯,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刘某的性格特点和家庭情况,未检处组织人员仔细反复研究,在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征询公安侦查机关、被害人家属、刘某的辩护律师后,决定对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鉴于其法定代理人在上海不具备监护条件,未检处积极联系区院等相关单位,组成由我院未检处、区院未检科、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基地、社工和帮教老师组成的帮教小组对刘某提供考察帮教。宣告会后,帮教小组在观护基地签订了帮教协议,正式开始对刘某开展为期6个月的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