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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申请监督案经提抗获再审改判

时间:2015年07月30日

  

合某公司承包经营人张某在负责“富某大厦”项目时,合某公司与张约定支付其管理费和按节省额25%提取的奖励费。工程结算后,双方因管理费、奖励费具体数额发生争议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张某为工程付出了努力,但皆是其本职工作范畴,故不予支持其诉求。张某不服,向市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院审查认为,双方存在支付管理费、奖励费的合意表示,且工程经审计确定存在节省项目资金的事实,故法院生效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我院提请市院抗诉,市院审查后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日前,法院经再审采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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