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千元,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1月曾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千元。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另区法院审理未发现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未对其数罪并罚,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另区法院对曾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新发现的盗窃罪行作出判决时,未依法与某区法院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适用法律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市一中院再审采纳我院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曾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