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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合同纠纷案经抗诉获改判

时间:2015年06月30日

  

连某系孤老,与其外甥钱某于2010年与上海市神州敬老院(下称敬老院)签订入住协议。后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且连某经鉴定属精神异常,连与钱不再向敬老院支付任何费用,敬老院据此提起诉讼。法院将钱某作为连某的法定代理人,判决连某支付敬老院相关费用,并从敬老院搬出,钱某承担连带责任。钱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我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即认定钱某为连某的法定代理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存有不当。据此,我院提请市院抗诉并获支持,市高级法院指令市一中院再审。日前,市一中院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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