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施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其前犯聚众斗殴等罪尚有1年2个月21天刑罚未执行完毕,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21天,罚金2000元。区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对施某实行数罪并罚后的有期徒刑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相同,其实际效果是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仅定罪而未处罚,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致量刑畸轻,确有不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日前,市一中院采纳我院支抗意见,作出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