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查起诉程舜明、高某(已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发现,鞠某在案发时与程某分别驾乘两辆轿车从广东来沪,鞠某负责驾车探路,后因其所驾车辆在途中抛锚而侥幸逃脱。承办人经讯问程、高二人、梳理比对在案手机的相关通讯内容,查实了鞠某亦参与贩卖、运输450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据此,我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鞠某依法追诉归案。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4日在深圳将鞠某缉获。鞠某到案后从始至终否认控罪。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鞠某所提出案发时段未到过上海等无罪辩解,通过当庭宣读程某、高某的供述、出示鞠某与程、高二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往来内容以及调取的鞠某案发后在上海的旅馆入住记录等相关证据,有力地指控了鞠的犯罪事实,充分揭示了鞠某辩解的虚假性。
日前,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