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倪某于1999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于2010年11月刑满释放并开始执行附加刑。2014年7月,倪某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区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倪曾于2013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与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数罪并罚,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计算错误,影响量刑,遂依法提请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被羁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且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从其涉嫌犯新罪被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而相关生效刑事判决以一审宣判之日起停止计算,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据此,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一中院提起抗诉。日前,市一中院经再审采纳我院抗诉意见,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