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华与谢永军于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违章建造厂房,并约定各享一半权利。厂房建成后,李保华未经谢永军同意,将部分厂房出售给杨志军。谢永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保华出售厂房的合同无效。法院认定系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令李保华、杨志军相互返还购房款和厂房,谢永军对购房款承担50%连带清偿责任。谢永军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我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李保华、杨志军本人均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仅凭一纸收条认定杨志军已交付购房款的证据不足。且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判令非合同当事人谢永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我院依法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