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王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内钱款l.5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上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我院鉴于二审期间,王某的家属经多方筹措,退还王某所骗全部钱款利息共3.2万余元,且考虑王家庭拮据,诈骗钱款也主要用于超市购物日常生活等,认为其主观恶性不深,故建议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日前,市一中院采纳我院出庭意见,改判上诉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审宣判后,上诉人家属致电我院,感谢案件承办人依法办案,积极挽救其失足家人,并表示一定督促上诉人深刻悔罪,决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