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原审被告人王某、汤某经预谋,由王某携带药物谷维素片至被害人施某某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伺机让施某某服用药物后劫取财物。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汤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500元。区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 “入户抢劫’’情节,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王某、汤某预谋购买药物实施抢劫,由王某携药入户诱骗被害人服用,待被害人入睡后劫取户内财物,应认定入户抢劫,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决定支持区院抗诉。
日前,市一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支抗意见,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