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7月至9月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6.19克。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区检察院以法院罚金刑适用错误为由,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6余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应当并处没收财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日前,市一中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将陈某原判罚金3万元的附加刑改判为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原审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7月至9月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6.19克。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区检察院以法院罚金刑适用错误为由,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6余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应当并处没收财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日前,市一中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将陈某原判罚金3万元的附加刑改判为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