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因王某某未按承诺还款,将《还款协议书》上的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王某未应诉。法院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进行缺席审理,认定王某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作出王某代王某某向谢某偿付借款18万元的生效判决。王某不服,依法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浦东新区院经审查后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通知被保证人王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且申请监督期间,王某对《还款协议书》上的“王某”签名申请了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非其本人所签。据此,我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