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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卖毒品案经支抗获改判

时间:2014年11月28日

  

朱某曾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于2013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0余克被区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再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万元。区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罪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并处没收财产,原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罚金刑,且未认定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遂支持抗诉。日前,市一中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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