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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判处罚金不当案件经支抗获改判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犯罪未遂,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区院抗诉认为,原判罚金数额过少,属量刑畸轻。

我院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犯敲诈勒索罪没有获得财物的被告人,应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刑,原审法院所判罚金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支持抗诉。日前,市一中院采纳我院支抗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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