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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抗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被法院发回重审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曹某等3人将一套置换价格为21万余元的置换房卖给黄某,黄某交付房款17万元,曹某出具收条一份,双方对房屋交接完毕。该房屋系置换房性质,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约定5年后再办理房产证等过户手续。后5年期满,黄某要求曹某等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未果而诉至法院。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曹某等3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黄某付清余下房款及利息。曹某等不服,依法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我院经审查认为,置换价格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优惠价,本案口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房屋价款,致双方各执一词,均无证据证明。法院以房屋置换价格作为房屋交易价格缺乏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经提请市院抗诉,由市高院指令市一中院再审。日前,市一中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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