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1月因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25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明其另有抢劫犯罪事实。
区法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罚金4.3万元。判决生效后,区检察院以区法院对该案运输毒品罪错误适用罚金刑为理由,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刘某运输甲基苯丙胺250余克,依法应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将刘某原判罚金4.3万元附加刑改判为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罚金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