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某因琐事纠集他人将被害人葛某的轿车砸坏,致物损6300元,又持棍棒殴打被害人王某等人,致4人轻微伤,后陈投案自首,并赔偿葛某车损费。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其他4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市一中院采纳我院意见,改判上诉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
上诉人陈某因琐事纠集他人将被害人葛某的轿车砸坏,致物损6300元,又持棍棒殴打被害人王某等人,致4人轻微伤,后陈投案自首,并赔偿葛某车损费。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其他4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市一中院采纳我院意见,改判上诉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