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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上诉案经建议获改判

时间:2014年07月31日

  

上诉人谢某酒后驾车与出租车追尾后逃逸,经检验,血液乙醇含量为1.44mgml。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5千元。谢某不服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日前,市一中院采纳我院意见,改判谢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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