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06年与周某签订租赁合同,将1处房屋租赁给周,后周平扩建房屋,双方签订2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扩建部分租金。因周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某公司先后2次诉诸法院,分别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判令周某支付租金和要求周某迁出系争房屋并按约支付违约金,均获原审判决支持。周某不服法院2起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院审查认为,周某对系争房屋的改扩建行为并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扩建部分系违章建筑且已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根据规定,当事人就违章建筑所签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就违章建筑部分租金所作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我院依法就上述2案提出抗诉,后经市一中院指令再审,原审法院于日前采纳我院抗诉意见,对2起案件分别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