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顺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王某居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申报抵扣税款4.8万余元;王某另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3.3万余元罪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上海顺某公司与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判处上海顺某公司罚金2万元;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对自然人共犯应当判处自由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未对王某并处罚金,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故依法向二审提出抗诉。日前,二审法院采纳我院意见,改判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