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袁某因琐事互生嫌隙。2012年11月沈某纠集原审被告人许某,携塑料榔头等工具,翻窗闯入袁家中殴打熟睡中的袁某。待袁惊醒后,沈又向其强行索要5万元,迫其承诺当日中午前将钱款汇入沈的账户后离去。沈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虽系共同犯罪,但罪名应予区别,且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区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以抢劫罪追究沈某刑事责任。
我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沈某、许某的共同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许某虽属自行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不应认定自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二审法院采纳我院支抗意见,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日前作出重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且许某不构成自首,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许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