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来,我院聚焦执法办案中发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监管漏洞引发犯罪等问题,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帮助相关单位、行业堵漏建制、防控犯罪,较好延伸了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坚持深查细究,找准检察建议切入点
我院在审查刑事上诉案件中,发现多起案件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监管漏洞,实施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如上诉人曹某利用保险公司管理缺陷,采取先冒用他人信用卡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再立即退保骗取退款的手法,将从他人信用卡中透支的钱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又如上诉人高某、王某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公然从事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冒名牌包带等违法经营活动,数额巨大。我院分析认为,该几起案件被告人作案手段相对简单,却能轻易得逞,且较长时间难以发现,反映出传统的市场监控手段与迅速发展的网络电子商务环境不相适应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应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建议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防止类似犯罪一再发生。
二、做好调查走访,突出检察建议准确性
为确保检察建议的问题切中要害,措施切实可行,我院制发检察建议前,专门派员走访相关单位,咨询业界人士,全面了解相关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案件事实,找准发案根源,提出整改建议。如通过分析曹某利用网上退保骗取他人信用卡钱财的犯罪过程,查找保险行业在网络客户身份、退款账户审核等方面缺乏制度,导致部分保险公司管理不严的问题;针对上诉人在网络平台公开违法销售的事实,总结电子商务运营商对平台商户管理不尽责的关键原因,进而从加强网上投保人身份信息审核、落实对电子商务商户监管等角度提出防范对策。检察建议制发后,相关单位均认同我院提出的问题,表示将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着力加强本单位对网络电子商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互联网经营秩序。
三、开展行业治理,扩大检察建议影响力
鉴于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市场性质强,涉案单位相对分散,而案件反映的问题却广泛存在于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如就案论案仅对涉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难以引起整个市场重视,防范相关犯罪再次发生的效果有限。故我院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将相关行业在上海地区的主管部门也列为建议对象,以督促主管部门完善对行业市场主体的管理职能,并借助行业管理平台,将经营风险和防范建议广泛传达到整个行业范围,引起暂未发生问题的其他单位充分警觉,防患于未然。如针对曹某信用卡诈骗案向上海保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后,保监局不仅通过定期抽查、案例通报来加强自身管理,且根据管辖范围向全行业下发防范互联网保险犯罪风险的提示函,要求各保险公司健全制度、排查风险,检察建议的效果得到最大化。
四、落实情况反馈,确保检察建议实效性
检察建议送达后,我院按照确定的整改时限,及时与受文单位沟通联系,耐心解释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深入跟踪整改情况,主动询问落实整改中遇到的问题,虚心听取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均采纳我院建议,并按时书面回复。针对有些电商网络运营商总部设在外地,难以直接督促整改的问题,积极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由其联系外省市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如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后,又以检察公函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适当方式,督促本市淘宝网经营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市工商局高度重视我院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专门派员来院共商规范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活动,有力确保了整改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