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受理周艳军等7人污染环境罪上诉案。该案系我院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周艳军等7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将约246吨DMF残渣和约63吨化工污泥(均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于本市金山、闵行等地偏僻地带或生活垃圾场,造成当地散发异味、周边土壤污染、地下水短时间内超标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社会反响强烈,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7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艳军、王以祥不服,以量刑过重或不明知倾倒物为危险废物等理由提出上诉。我院收案后,二审处高度重视,为确保办案质量,指定专门人员办理。现该案正在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