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松江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军受贿案在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于1992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1万余元。本案案发后,备受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为准确指控犯罪,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公诉人庭前精心准备,制作了全面、细致的庭审预案。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王军收受行贿人10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赃物象牙的价值认定依据不足等观点,采用多媒体示证,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阐明认定王军犯受贿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在法庭辩论中,深刻分析了王军权钱交易的行为特征,指出其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强调了本案的警示作用。法庭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