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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监督案提出抗诉

时间:2014年04月01日

  

201010月,朱某驾驶小客车逆向行驶并超车,与相向行驶由冯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车中乘客魏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责。双方就魏某死亡赔偿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朱某超速驾驶,违规超车,导致车辆相撞,具有明显过错;冯某超限速行驶,未能有效避让,也具有过错,判决朱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冯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我院审查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冯某的驾驶行为系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存有不当,导致冯某未到庭应诉答辩,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据此,我院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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