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间,原审被告人倪某明知从澳大利亚等地购进的工业用牛羊油不可用于食用,为牟取利益,与生产食用油的仕明公司负责人顾某(已被判刑)共谋,将554万余公斤的工业用牛羊油销售给仕明公司,销售金额合计3709万余元。仕明公司后将上述油品提炼成食用油并进入市场销售。2013年11月,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倪某不服,以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也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我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庭审中,检察员针对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紧扣案件的事实、证据、司法解释适用等争议问题,既阐述认定上诉人犯罪的法理依据,又深刻揭示了本案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近日,市一中院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作出驳回上诉人倪某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