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上诉人金某在与他人进行香烟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500余条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价值6.7万余元。金到案后又主动交代其自2012年1月起使用租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卷烟,价值3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我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金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鉴于其系到案后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应从轻处罚,故依法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近日,市一中院采纳我院意见,以非法经营罪改判上诉人金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