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对廖某、刘某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廖某谎称有渠道获得低价“苹果”牌数码产品,并分别以三家公司的名义,与各被害人、被害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或达成口头购货协议,获取对方预付购货款共计5.91亿余元,再单独或同被告人刘某一起,使用从市场购入的苹果数码产品交付购货人,进行搪塞,并以提现、消费、购车、还债等形式非法占有部分货款。2013年上半年,因无法正常履约,廖某、刘某谎称正向苹果公司申办代理证,使用伪造的苹果公司授权证明、提货单等再次欺骗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经司法审计鉴定,被告人廖某、刘某实施合同诈骗,共造成73个被害人、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92亿余元。
我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赃款去向进行了补充司法审计,对虚假的授权证明及提货单进行了印文鉴定,多次接待了来访被害人、被害单位代表,妥善处理好该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办案质量,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