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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定性错误经抗诉获改判

时间:2014年02月27日

  

201210月初,被告人俞某向徐某(另案处理)提供其租赁的发廊及一处房屋作为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场所。2012109,王某某等3人先后在该发廊搭识卖淫女,并至俞某租赁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区院以被告人俞某犯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俞某系容留、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从犯定罪量刑。区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俞某并无共同介绍卖淫罪行,属单独实施容留卖淫犯罪,区院抗诉理由成立,遂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以被告俞某犯容留卖淫罪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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