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初,被告人俞某向徐某(另案处理)提供其租赁的发廊及一处房屋作为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场所。
我院审查后认为,俞某并无共同介绍卖淫罪行,属单独实施容留卖淫犯罪,区院抗诉理由成立,遂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以被告俞某犯容留卖淫罪作出改判。
2012年10月初,被告人俞某向徐某(另案处理)提供其租赁的发廊及一处房屋作为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场所。
我院审查后认为,俞某并无共同介绍卖淫罪行,属单独实施容留卖淫犯罪,区院抗诉理由成立,遂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以被告俞某犯容留卖淫罪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