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吴某经预谋,乘被害人曹某不备,将其佩戴的一根价值5900余元的纯金项链夺走后逃逸。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吴某犯抢夺罪,数额巨大,其中李某系主犯,吴文平系从犯,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吴某均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发现,“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抢夺数额标准予以调整。根据该标准,本案抢夺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我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日前,二审法院采纳我院意见,改判上诉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吴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