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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案经支抗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时间:2014年01月28日

  

沈某与袁某原系同窗旧友,后生嫌隙。201211月沈某纠集许某,携带塑料榔头、捂口胶布等工具,由许某采用电线攀爬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袁某家中,并打开房门帮助沈某进入房间内。之后,沈某、许某采用捂嘴、拳击头面部等方式殴打熟睡中的袁某。袁某惊醒反抗,又挣脱逃至卧室一角,并借着月光认出了沈某。后许某退出卧室并等候在客厅内。沈某则向袁某索要钱款5万元。在袁某答应当日中午将钱款汇入其账户后,沈某与许某离去。袁某遂报警。当日中午,沈某将其银行帐号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袁某,要求其汇款。袁某不予理睬。同年1220,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27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许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但罪名予以区别,且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区检察院抗诉认为,判决对被告人沈某行为的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我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告人沈某、许某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定性上不应区别罪名,均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另查明,许某虽自行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应认定自首。日前,二审法院采纳我院支抗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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