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被松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今年3月,监狱检察室发现,周某曾于2010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而法院上述判决未认定周某具有累犯情节,遂依法提请我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寻衅滋事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应认定为累犯。因该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时均未查明周某的犯罪前科,致使法院上述判决遗漏其累犯情节,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日前,市一中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