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控申处根据高检院相关新规定,在市一中院按照再审程序开庭审理张某贪污、受贿、行贿案时,首次派员出席法庭。
2002年夏,张某利用担任对外经济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代办土地征用的过程中,伙同他人私自为其个人征用土地,并用公款16万余元支付了征地费。案发后,张一直辨称这笔公款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但查无实据,法院遂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与其所犯的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通过其亲属向我院提出申诉。控申处经认真复查,发现其亲属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实张某在案发前已付清了当时挪用的公款,认为生效判决认定张某犯贪污罪事实错误,定性及量刑均明显不当,建议提请市院抗诉。后根据市院检委会决定,我院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市一中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针对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结合相关证据,充分阐述了该节事实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取得良好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