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李某冒用“夏亮”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区法院认定“夏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自首,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今年2月在监所检察中,发现李某冒名“夏亮”的事实,同年9月提请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驾驶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交通肇事后,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致使原判未能认定其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认定自首不当,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日前,市一中院指令区法院对该案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