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祝,某于2012年1月起,购买了伪造的邮票合计ll万余枚(票面金额共36万余元),并在淘宝网上以2.8万元售出了1万枚(票面金额共5.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祝某处查获了尚未出售的10万余枚伪造邮票。一审判决认定尚未实际卖出的l0万余枚邮票系犯罪未遂,对其从轻处罚,以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一审判决后,区法院以该判决犯罪形态认定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系行为犯,被告人明知是系伪造而购进并出售,其“为卖而买”的行为已破坏了邮票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属犯罪既遂,是否出售不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支持抗诉。日前,二审法院采纳支抗意见,认定被告人的全部犯罪数额为既遂,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改判祝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该案对司法实践中倒卖有价票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犯罪形态正确认定,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