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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在学习”之——论主体间性视阈下的检察官队伍建设

时间:2013年10月31日

  

侦监处党支部 张宏图

 

 

内容摘要:面对新时期检察官队伍建设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以主体间性哲学理论为指导。本文在探讨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内涵、特征、目标、本质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中要创新载体、搭建有效平台,从文化、培训、管理、执法四个维度实现检察机关党组织与检察官、检察官之间、检察官与其他诉讼主体间、检察官与社会公众的共在、平等、互动和共识,在检察实践中培养一流人才、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关键词:主体间性 检察官 队伍建设

 

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离不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履行,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过硬检察官队伍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检察官队伍多元的价值取向,使得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从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的哲学理论指导,为检察官队伍建设开拓了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

 

一、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主体间性理论概述

西方哲学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主体性进路,形成主客体二元界分的哲学世界。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早在德国古典哲学时期费希特提出,胡塞尔则使其成为潮流,他揭示出,任何主体意识都不可能孤立形成而是主体与他人主体交往形成的。哈贝马斯又对之有新的发展,他在“交往理论”中,更注重“实践”和“有效性”,更注重“语言转向”中“语用学”语境意义,使其“生活世界”更加贴近本真,“交互主体性”更富于真实的互动意义,从而,“客观世界”不仅是主体交互“和谐”的产物,而且是其“融通”的产物,这是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实践学说的继承和发挥。[1]概括而言,主体间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统一性和相关性,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对象性的主客体关系,而是平等、共在、交往的主体间关系。其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是对主体性的发展和超越,开辟了思维方式的新视阈,从而成为现代西方哲学的重要范畴。[2]

综观主体间性理论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四种形态:认识论形态、生存论形态、社会历史理论形态及交往实践论形态。主体间性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主体间性具有哲学本体论的意义,其根据在于生存本身,因为主体与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是现实世界的客观现象,主体间性形态在不同的实践领域里有不同的表征,如认知实践中的认同与理解,在生产实践中的协作,在道德及情感实践中的关爱,在日常实践中的互动等;其次,主体间性是一种关系,即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成单子式的个体(如莱布尼茨所称,个人是单子,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看成与其他主体的共在;最后,主体间性是一种方法论,这种方法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即对待他人要尊重、同情、设身处地、将心比心,通过相互倾诉和倾听的对话,进入他人的内心世界,同时也把自己呈现给他人。[3]

(二)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内涵和特征

近年来,主体间性这一哲学范畴受到各界学者的广泛、持续关注,并应用到美学、文学、教育学、文艺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各学科领域,为之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如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就实现了主体间性的转向,“思想政治教育实现主体间性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教育实践基础上的有机联系;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交往实践过程中的相互影响;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性的积极扬弃。”[4]检察官队伍建设也面临着科学化的重要任务,科学实施教育、科学实施培训、科学培养人才、科学实施管理,涉及教育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各学科的交叉运用,主体间性哲学理论的指导不可或缺。

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就是指在主体间性哲学理论指导下,创新载体,搭建有效平台,实现检察机关党组织与检察官、检察官之间、检察官与其他诉讼主体间、检察官与社会公众的共在、平等、互动和共识,在检察实践中培养人才,建设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是在继承主体性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的修正、重新确立和超越,是由单极主体走向交互主体,这是对主体性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构。

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点:机关党组织与检察官等是共在的主体间的存在方式;机关党组织与检察官等活动是双向或多向的交往活动;培养教育方法是在双向理解的基础上通过的一种互动对话。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关键是强调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共在性、平等性、互动性和共识性。共在性首先承认多个主体的存在,单一的主体谈不上共在;其次各个主体是互相依存,彼此影响的,互相之间没有联系,互不关涉的主体之间谈不上共在。在当今社会,平等性主要指主体之间具有同等的言说权利。互动性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互相沟通、交流、协商、论辩等。互动是主体间性理论的核心所在。主体之间的平等和依存是互动的基础,并通过互动得以体现和检验。这里的互动不是盲目的,而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特定的客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间性是对主客二分的超越和扬弃,而不是全盘否定。主体之间的互动以共识为目标,以彼此理解和有效沟通为依归。任何一种理论和方法,只有具备主体间性才能成为主体之间交流的对象。在这个权威受到怀疑,多元化成为主流的时代,主体之间通过交流达成共识才是理论的核心所在。综上,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扬弃“主—客”模式为“主—中介(客体)—主”模式,从而达成全新目标:生成一种人性丰富的人,一种具备主体间性的检察官;其应把交往应被看作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其内容要注重交往理性、交往意识的培养,应以检察实践及生活世界为作为底版,从而实现向真正的人的回归。

 

二、主体间性检察官队伍建设具体实施的四个维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机关党组织经过从哲学高度的分析研判,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运用主体间性理论从文化、培训、管理、执法四个维度着力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培养一流人才,创造一流检察工作业绩,并成为全市检察机关的人才高地,不断向其他机关输出人才,多位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被选拔到基层检察院任职检察长、副检察长。近年来,该院优秀人才不断涌现,1人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2人获上海市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优秀检察官”称号,2人被授予“上海市检察机关第三届检察业务专家”称号,10人获上海市检察机关 “三优一能”称号,1人获“上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个人”,2个党支部、1名党员获市级机关表彰。同时,该院的检察工作受到上级机关的表彰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连续第8次获“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获“上海市花园单位”称号,被高检院评为“两房”建设先进集体,侦监处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反假币工作先进集体和被上海市评为2010-2011年度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公诉处再次被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优秀公诉团队”称号,控申处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称号,监所处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再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第三届“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法警支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

(一)主体间性队伍建设之文化维度——建设零距离沟通的检察文化营造平等交往氛围

孟建柱同志指出:“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5]思想政治建设涵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检察文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实质上属于法治信仰问题,核心在于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官在工作中向社会传达一种信息与理念,执法行为同时构成一种文化行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精神层面上的检察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检察文化的方向。检察文化影响价值观的生成,起到涵养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在社会上信仰危机的今天,检察官并非孤立的存在,要通过检察文化的涵养,促进检察官群体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树立法律信仰,并具体化为执法理念,进一步外化为每一次案件处理,每一次执法行为,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间性视阈的思想政治建设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互动融通的过程。一方面,机关党组织作为教育者的主体性表现为主动性、主导性、创造性和超越性等属性。“主动性,是指能积极、主动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始终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创造性,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超越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既要立足现实,从受教育者现实的思想道德状况出发,又要超越现实,引导受教育者树立与社会未来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思想道德素质。”[6]另一方面,检察官作为受教育者又是是自我教育的主体,其主体性主要体现在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环节上。因此,机关党组织避免空洞的说教,通过组织丰富多彩、检察官喜闻乐见的检察文化活动,如讲座、研讨会、棋牌赛事、篮球协会、羽毛球俱乐部等,使之成为教育的有效中介,从而使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等潜移默化的实现,促进检察官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二)主体间性队伍建设之培训维度——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实训加强检察官职业能力建设

教育培训是提高检察官业务能力的根本途径,要体现时代特征、具有检察特色、符合办案要求。主体间性的培训即实训,就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融情景模拟、互动交流、训练技能为一体的新型培训方式,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理论结合实践,更强调学员的参与式学习,能够激发学习热情,增强参与意识,促进自主学习。[7]机关党组织针对机关人员组成特点和职能需要统筹规划,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立体化的学习平台,倡导互动式、研究式、共享式学习,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开展检察实训,努力提高检察官出庭抗辩能力、自侦案件审讯突破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证据分析运用能力等检察实务技能,开拓了学习型机关创建的新模式,使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更加体现时代特点,贴近成员需求,富有实际成效,实现团队学习,构建共同愿景。1、结对带教——共同感悟分享办案经验。资深检察官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是检察机关宝贵的培训资源,通过结对带教,促进了青年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感悟分享到资深检察官办案经验,实现检察业务经验的有效传承。2挂职锻炼——身临其境的情景模拟环境是青年人成长的基本要素之一,实训的要义在于模拟真实工作情景,挂职锻炼使青年检察官获得自身素能提升的良好环境。一是请进来,外邀良师指点。公开选拔刑事法律专家到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邀请上海市高级法院资深法官、上海社科院学者及基层检察院资深检察官到各业务处挂职任副处长或处长助理,促进青年检察官与他们面对面沟通与交流,拓展思维。二是走出去,登门拜师求艺。形成青年检察官到法院、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等挂职锻炼的长效机制,促进对法官审判方法、公安刑事侦查方法、居委会群众工作方法等掌握,增进对社情民意的了解,提升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3、“听庭评议”——真实角色扮演加反思体验选择重点案件,组织评委旁听公诉庭审,接受评议,并开展暗访听庭,及时反馈信息,适时邀请听庭评委讲评交流,形成基于反思的体验。4检察调研——实训赖之以理论升华。一是鼓励检察官结合实践开展调研。使理论学习与实训形成互动与互补,从而促成理论和实践在检察官执法办案过程中实现完美结合。二是经常性开展讲评会。针对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有价值法律问题,采取青年检察官主讲和资深检察官点评相结合的方式,立足检察调研基本要素,进行深入研讨。三是产生多项优秀检察调研成果。两年来,共对外发表调研文章179篇,其中31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以及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获奖,21篇被市委政法委等上级单位转发,2篇分获市机关党建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论文二、三等奖。

(三)主体间性队伍建设之管理维度——塑造新型管理关系加强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建设

组织是一个权变的、不断开放的生态系统,管理也是权变、动态的。在主体间性视阈中,组织的管理关系应该是一种交互主体的主体间关系,对员工的理解与对话是组织管理主体间性之确立的保证,制度约束要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理解与对话以及实践的特点要求组织的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能不断地更新管理理念,着力构建管理者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对话框架系统,不断优化对话情境与条件,这样通过情感的碰撞、沟通与交流,组织主体之间就能不断地消除各自的前见,达到一种视界的融合,即对组织管理与组织目标形成共识,以实现管理的最终目的。[8]   

检察队伍建设中,领导班子是关键。只有一流的班子,才能带出一流的队伍、创造一流的业绩。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在于新型检察管理关系的塑造。具体到主体间性检察管理,应秉承刚柔并济原则。“所谓刚性管理,是指以物为本的管理,管理者依靠严密的组织结构、严明的规章制度和赏罚分明的激励来进行以生产为导向的管理。”[9]而柔性管理,即以尊重人的人格独立与个人尊严为前提,以提高人的向心力、凝聚力与归属感为出发点,强调管理的应变性、创新性和个性化,实施内部激励而非外部约束,设法满足员工的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管理模式。[10]检察机关的刚性管理就是将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水平,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准则,善于在监督下工作,学会在法治轨道上用权,保持清廉本色。检察机关的柔性管理,就是领导干部要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坚守精神高地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多沟通、多交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激励人、感召人,充分利用微信、微薄和电子邮箱等网络新媒体平台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尊重人,就是要尊重每一位检察官在检察事业中的主体地位,而并非将其当做一个被动的受教育者;理解人,就是领导干部平易近人的与干警进行全方位经常性思想交流,如日常生活交流、检察工作交流、网络新媒体交流,在充分了解检察官思想情况的基础上,换位思考,用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方式进行理念的渗透;激励人,就是要建立健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目标量化考核、奖励先进等激励机制,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发挥中坚骨干作用,形成促进检察官成才创业的良好氛围;感召人,就是以谢闻波、张军英两位检察官获评“上海市十佳检察官”为契机,推出本院的先进典型,引领青年检察官了解其先进事迹,带动青年检察官不断完善自我。

(四)主体间性队伍建设之执法维度——在执法为民的检察实践中锻造一流人才

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官队伍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主体间性队伍建设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就是要充分尊重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强调检察官与被追诉人等其他诉讼主体间及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1、充分尊重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强调承办检察官负责制,建立健全案件研讨制度机制,通过研讨、互动、沟通、说服达成法律监督共识,尽量减少办案中的行政命令。一是经常性开展处室案件讨论在日常检察工作中,由各业务处室视办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先由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与会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自由讨论、发表见解。二是制度化开展检委会案件讨论。制定检委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检委会平台功能,对于检察实务中存在分歧意见的案件,整合全院资源,跨部门组织研讨,在研讨中缩小意见分歧,矫正思维偏差,形成法律监督共识。三是专题性开展疑难案件讨论。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建立交流合作研究基地,不定期邀请法学专家召开专题性疑难案件研讨会,展开检察官与法学专家深度对话。2、检察官与被追诉人等其他诉讼主体间的互动沟通。诉讼过程并非某一诉讼主体的独白过程,国家专门机关与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的主体,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构成一个同在的“生活世界”,在其中彼此共在,互相影响,在冲突和矛盾中寻求合作,在对立统一中维持平衡。诉讼主体拥有同样的发言权,平等地对诉讼客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就犯罪客体,对大前提的选择,小前提的建构,及诉讼结果的形成,进行沟通、论辩、协商和讨论。尽管从主观上说,各程序主体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每个人提出的主张都要接受其他主体的检验和审查,因此,具备了有效性的诉讼结果既是现行法规制和调整的产物,又是得到了诉讼主体一致接受的共识,即要兼具合法律性与合理可接受性。[11]该院在检察办案中,检察官与被追诉人等其他诉讼主体间的互动沟通:一是在刑事上诉案件中实行全面提审制,尊重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二是在刑事一审案件中(自侦、批准逮捕、公诉案件)规范讯问程序,注重倾听被追诉人的供述和辩解;三是注重与律师、法官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尊重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与作用,努力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达成对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共识;四是在民行检察中听取申诉人、申诉人及主审法官等多方意见,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案件,分别制定息诉预案,加强释法析理,力争案结事了,促成民事案件达成和解。3、尊重公众的政治参与权。哈贝马斯在主体间性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五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来保障法律商谈的开展,即平等的个人自由权;成员身份权;法律救济权;政治参与权与生存条件权。在此权利体系中,最核心的是政治参与权,其他权利都是政治参与权的铺垫或保障。[1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常办理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度不断攀升。在自媒体时代,要努力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主动沟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关心司法的人充分地参与进来,平等地发表意见,使执法行为和司法结论,具有合理可接受性和现实操作性。一是延伸办案效果,促进社会管理。围绕执法办案,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疏漏,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案发单位积极整改。二是回应公众关切、惩治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突出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民生的重点投资领域、医药卫生、食品安全、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上海医药集团原总裁吴某某受贿案、贪污、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案,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戴某某受贿案,原南汇区发改委主任、南汇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某某受贿案等重大案件。三是回应群众呼声,加强法律监督。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为契机,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侦查监督,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加强审判监督,依法对法院错误裁判提出抗诉。

 

三、结语

伽达默尔指出:“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了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先把握的应用”。[13]这种认知偏见在司法领域就成为司法偏见,可以分为正当的司法偏见和不正当的司法偏见。不同年龄层次、不同人生阅历、不同学历背景的检察官均存在着某种前见,也受到多元价值观的影响。检察官队伍建设要塑造理性、规范、平和、文明执法的检察官群体,即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客观采信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实现公平正义,形成司法公信力。其实质就是通过共在、平等、互动、共识平台的搭建和有效运行,与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律师、其他诉讼主体、人民监督员乃至社会公众达成一种视阈融合,排除徇私枉法、司法歧视、故意偏袒偏信等不正当的司法偏见,形成正当的司法偏见,使之成为执法办案中有益的影响因素,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与信赖。

 

                               

[1] 参见王树人:《关于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2] 参见韩军芳:《对实现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载《前沿》2012年第16期。

[3] 参见张金娣:《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问题研究》,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5月。

[4] 张耀灿、刘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涵义初探》,载《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612月。

[5] 孟建柱:《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载《检察日报》201353

[6] 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7] 参见徐日丹:《全国检察机关首期公诉业务技能实训班开班》,载《检察日报》2011621

[8] 参见王益珑:《实践诠释学视野中的组织管理》,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11月。

[9] 周邦、黄志群:《柔性管理:新经济时代的新人力资源管理》,载《经济师》,2001年第4期。

[10] 参见张秀萍、宁晓昕:《知识型组织人力资源柔性化管理的研究》,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月。

[11] 参见齐建英:《论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主体间性向度》,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12] 参见[]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103-159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版。

[13]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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