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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再审发回重审

时间:2013年10月31日

  

上海某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心公司)租赁上海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宏公司)的房屋,约定期限15年。因某心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某宏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到期租赁费及违约金。某心公司反诉认为涉案房屋部分楼层无产证,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赔偿其装修的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部分楼层虽无产证,但根据某宏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系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合法建筑,遂判决支持了某宏公司的诉请,对某心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某心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院审查认为,某宏公司提供的规划局批文及测绘报告,经调查核实均系伪造,不具有证据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因采信了伪造的证据,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全部合法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据此提请市院抗诉。市院提出抗诉后,市高级法院指令市一中院再审。日前,市一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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