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检察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某、康某某诈骗案在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2年初,被告人崔某某事先租借房屋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窝点,招募多人假冒韩国警察、检察机关或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他人设置的网络电话账号拨打电话至韩国,向接电话的韩国公民谎称其银行账户状态异常等,诱使受骗的韩国公民登陆虚假银行网站,从而窃取对方真实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并将韩国公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通过被告人康某某、吴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某某银行账户逐层骗划至崔某某控制的某某银行账户。2012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崔某某用其控制的4个某某银行账户共计骗得人民币502万余元。被告人康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用其控制的某某银行账户帮助崔某某等人共计骗得人民币517万余元。
庭审前,公诉人对2名被告人拒不承认起诉指控诈骗金额的情况作了充分准备。开庭时,公诉人通过逻辑严密的讯问,环环相扣的举证,阐明了以2名被告人控制并使用的5个银行账户入账资金认定为诈骗金额的充足依据,充分证实了2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诈骗、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