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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群众呼声 追诉诈骗漏罪

时间:2013年09月27日

  20123月,被害人刘某来上海市检察一分院申诉,表示不服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2万余元的认定,认为李还有20余万元的诈骗数额未予认定,要求查处。为查明事实,控申处承办人分别提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同案犯,走访涉案单位、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情况,调阅案卷。审查发现,区院对李某某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同案犯孙某某尚未到案,故对李某某诈骗申诉人刘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未予指控,法院依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出判决。后孙某某到案,区院对孙提起公诉时,孙曾明确指证李某某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申诉人刘某20万元,但该节事实却未被核实和指控。我院复查后认为,李某某诈骗刘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要求区院追诉李陆明涉嫌诈骗20万元犯罪事实。近日,区院对李某某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民执法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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