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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

时间:2013年09月27日

  

日前,上海市检察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122上午11时许,陈某某以驾校同学聚会为名开车将被害人带至本市松江格林乡村度假酒店518房间,采用捆绑、恐吓等方法劫得银行卡等财物,并在得到银行卡密码后采用枕头闷头面部等方法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陈某某持劫得的银行卡取现44300元,后于125凌晨2时许,将被害人的尸体抛至浙江安吉大溪的树林里。

公诉人针对陈某某残忍的犯罪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当庭提出判处死刑的量刑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采纳一分院定罪、量刑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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