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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的一单位犯罪获法院判决

时间:2013年09月27日

  

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在审查起诉严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时发现,严某所有涉案业务均以纳海公司名义进行,案发时段严仍系纳海公司实际负责人,遂决定追诉纳海公司,并要求海关缉私局将该公司补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今年4月,一分院对纳海公司、严某某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并提起公诉。

日前,市一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纳海公司罚金90万元;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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