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系未成年犯)经预谋伙同他人盗窃价值2970元财物。曾某某到案后冒用曾某(系成年人)的身份认罪,法院据此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2年12月,申诉人曾某在乘坐高铁时,被安检民警告知其有盗窃犯罪记录而多次在“公安热线”反映此事并提出申诉。区院审理后依法提请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对犯罪主体的身份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故依法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日前,市一中院已指令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该案系我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5条之规定,首例由控申处办理的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