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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经再审获改判

时间:2013年09月06日

  

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土木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西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施工,并约定对外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均以土木公司名义进行。20088月至9月,王某向项目工地供应水泥材料。因催讨水泥货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土木公司支付水泥款。法院认为王某未能证明合同相对人为土木公司,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我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供应水泥材料,土木公司作为项目工地对外责任人实际接收了水泥,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土木公司与王某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原审法院未能查明并认定分包合同系双方内部合同,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我院就该案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市一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日前,法院经再审,改判土木公司全额支付王少芳水泥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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