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我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南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南汇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联生受贿一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孙联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006至2007年间,孙联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上海长江新成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某、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某、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邵某、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龚某等人请托,帮助上述公司承接工程并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79万余元,构成受贿罪。鉴于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属坦白,法院综合全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孙联生当庭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