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被告人汤某酒后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汤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9mg/ml。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汤某以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发现,上诉人汤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有酒后驾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据此,我院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日前,二审法院依法采纳我院意见,认定汤某具有自首情节,改判上诉人汤序祥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