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等4人经预谋,分两组入户实施盗窃,共窃得5台笔记本电脑,总计价值90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等4人盗窃数额巨大,分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马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何某以其不构成犯罪提出上诉,马某、何某某、谭某均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数额标准予以调整。根据该标准,本案入户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我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日前,二审法院依法采纳我院意见,改判上诉人何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马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何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谭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