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芦某、刘夫银明知上海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对外投资能力,仍与被告人马某、邱某、陈某共谋,虚构公司实力,向社会公众承诺支付3%-6%的月息非法集资。上述5名被告人共招揽投资人1798名,签订合同3853份,非法集资金额高达5.3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某、江某以上海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335名投资人的资金累计1.5亿余元。经审计,除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外,该案仍造成1200余名投资人损失3亿余元。
该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较多,被害人多达1200余名,社会影响较大,被市委政法委列为督办案件。我院收案后,承办人坚持在全面审查、准确把握案情的前提下,集中力量加班加点提高审案节奏,体现检察机关打击涉众型诈骗犯罪的力度。同时,根据新刑诉法相关规定,承办人积极做好律师及被害人的接待工作,认真听取18名辩护人和数百名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依法附卷。在认真审查案件的同时,承办人全力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保证审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
日前,我院将被告人芦某等5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一中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