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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切实做到惩罚犯罪与保护被告人权益并重

时间:2013年07月23日

  

20113月,被告人郭某在“赶集网”上以购买二手车为名,诱骗车主在未收到3万余元购车款的情况下为其出具收条,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郭某实际占有车辆后,被害人发觉被骗而报警。因犯罪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20123月间,被告人郭某又以同样手法诈骗一辆价值55万余元的二手车,在郭欲使用欺诈手段实际占有车辆时,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郭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郭某以未实施诈骗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郭某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在第二次骗车过程中,虽已诱骗被害人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但并未实际占有,应属犯罪未遂。为切实保障上诉人的法律权益,在补强了相关证据后,我院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同时,鉴于上诉人郭某始终坚称已向被害人支付了购车款,没有实施诈骗,我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要求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在庭审时有力地证实了犯罪。

日前,市一中院依法采纳我院意见,认定上诉人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第二节犯罪未遂,依法改判上诉人郭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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