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昌泰公司将一批家具送至森林公司处维修。后因森林公司一直未返还送修家具,故涉讼。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送修家具均为西班牙进口家具,故以销售合同价格为计价标准,判决森林公司返还部分尚存家具并赔偿昌泰公司财产损失539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系争家具为送修家具,若以其销售全新家具的合同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有失公平,故酌情调整赔偿金额,改判森林公司赔偿损失458万余元。森林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院审查后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仅根据数份不相关的报关单和货号不符的进口增值税单,即认定送修家具均为西班牙进口家具,依据不足,且昌泰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大部分无发票和汇款凭证予以佐证,最终售价均在合同标价基础上予以较大折扣,故法院生效判决将销售合同标价作为损失计算基础,依据亦不足。据此,我院提请市院抗诉。市院经审查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日前,在法院再审过程中,森林公司与昌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